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信息披露分类规范,通过官方网站、内部出版物、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资助与组织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所公开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日常工作、活动开展情况;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对象分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公开。
第五条 对于因公开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官方网站、公众号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慈善中国依法公开公示内容;
(四)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基金会公开信息。基金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均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公开平台。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各部门设信息公开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活动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相关信息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专项事件信息公开必须经过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按季度公示基金会收支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捐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后,对公开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