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目财管理确保金会目工的效及一性,提高项目质量,更好地实现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金会理条例》《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二条 部门人员应根据基金会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制定项目预算。

第三条 项目的审核与批准

总预算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立项资料分别递交给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审核,之后再报秘书长进行审批,给予立项;总预算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立项资料分别提交项目部负责人和财务部审核,之后报秘书长复核,最后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给予立项。部门审核时间为1 个工作日,秘书长审核时间为2 个工作日,理事长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财务部需在立项审批中发表财务审核意见。财务立项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属于财务规定,是否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等。

(三)紧急救灾项目立项流程可以按照简化流程进行,即 由紧急救灾项目人员负责准备《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审批表》,50万元以内的,分别经项目部和秘书长审核后,可以执行;超过50万元的,还需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特重大项目超过100报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部门和秘书长审核时间为1 个工作日,理事长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拨款

第四条 基金会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批向受资助机构 拨付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合作机 构规模,保留项目预算总额的 5%-2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 结束后,由基金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支付。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协议(捐赠协议)约定的拨款金额和拨款时间,在符合拨款条件的前提下,填写拨款申请单,按流程执行拨款程序。

第六条   拨款流程和授权为: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立项人员填写拨款申请业务处理单,经财务审核后,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和秘书长审批,给予拨付;金额在1-50万元以内的,由立项人员填写拨款申请业务处理单,经财务审核后,报基金会执委会会议审批,给予拨付;金额在50-200万元以内的,由立项人员填写拨款申请业务处理单,经财务审核后,报基金会执委会会议审批,执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三方询价”或“竟争性谈判”的结果,给予拨付;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立项人员填写拨款申请业务处理单,经财务审核,报基金会执委会会议研究,再报理事会决策,采取公开招标程序,按招标结果给予拨付。

本条款不针对由捐赠方或协议方指定拨付的项目资金和定向捐赠协议议定需拨付的资金。

第七条 财务部收到完整付款审批材料后方可安排付款,若没有完整拨款材料且是因突发疫情和紧急人道灾难等,拨款人员应写清情况说明,拨款后应补齐相关资料。完成审批后的付款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紧急救灾项目付款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督促接受款项的合作机构在汇款到账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合规合法票据和佐证资料。

第四章 项目执行、监测与评估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由合作机构或者基金会的项目负责人 负责执行。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合作机构和基金会共同监测管理;基金会本身执行的项目,由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项目监测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一)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 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需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二)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 3-6 个月,由该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当时间延长 6 个月以上的,经秘书长审批,报执委会议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

(三)基金会按需对项目进行监测、抽查,检查各环节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