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定岗、定员。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各专项基金或项目的人事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全体人员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办理。
第七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先报请基金会秘书处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秘书处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进行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 凡正式聘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秘书处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凡正式聘入基金会的人员需填写《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聘用合同》一式贰份,壹份由秘书处备案存档,另壹份由员工自行留存。
第十二条 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7天的志愿者服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秘书处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并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档案由其本人存放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返聘人员人事档案由原保管机构管理。基金会保留员工基础个人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基金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培训按需制定。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支出。
第二十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及心得;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借调、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二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凡借调基金会的员工,应办理借调手续,经秘书处同意后,由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八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秘书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兼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兼职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发放绩效,兼职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